银之杰(30008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