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30008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 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董事辞任出现下列规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