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00209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露内容,投资发展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发展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投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