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 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 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