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003816) -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 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 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能够提供以下任职能力证明文件之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 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