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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301259)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南 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