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 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