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