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