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30094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 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 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选 任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被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