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30094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