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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 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之积。根据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但该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 数。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如涉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