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微电(688385) -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 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及附属 公司("本集团")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 上市规则》("《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可设秘书一名,负责协助环境、社会及管治委 第二条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必须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 第三条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可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环境、社会 及管治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