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 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 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应选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次 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情形。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