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过半数审议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