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30052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