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3005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