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聚热能(603391)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其中,所属公 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被审计 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保障公司运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至少二名为独立董事,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