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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688426)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Jiangsu Jiangsu (SH:688426)2025-10-29 10:17

致: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茹秋乐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