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603182) -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致: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嘉华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