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688722) - 同益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1 - 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