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60528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出具内部控制报告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