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60323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