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60323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