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3015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4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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