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河(30013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