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河(30013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