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河(300137)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