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688151) -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的公司,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