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603213) -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 江 镇 洋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 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