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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00128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2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 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 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