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688170) - 德龙激光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 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