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传媒(00071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名,副董 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原 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组织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 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决策权限: (一)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投资项目; (二)决定公司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