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00201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 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 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若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 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