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002357) -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 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