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30016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