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300450)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