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301668) -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2025 年 10 月)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 范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北京昊创瑞通 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 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