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30015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 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