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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30015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