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00299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