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00299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 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