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明科技(00299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会 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