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60063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多数,并且应有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 1 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