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30024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 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