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68801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 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