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00220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 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