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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度生物(68819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 权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等情况);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