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度生物(6881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仁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