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飞测(688361) -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